2005年6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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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张建高

  近日,北京许多开车的人都在议论“万元罚单”的事。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件事的意义不在于一张罚单金额高过万元,而在于它对现有交通执法中的一些行为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交通管理目的何在?一言以蔽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论管理者采用什么手段,都不能背离其基本职责。杜宝良在同一路段违反禁行规定105次,交管部门却仗着有“电子眼”执勤、杜宝良不会逃过惩罚而始终没有尽到告知、警示的责任。要不是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还不知其违法次数会累积到多少。结果,交管部门的罚款收入增加了,杜宝良一年的血汗钱没了,城市交通秩序好坏问题被抛到一边了。这不是典型的“以罚代管”又是什么?
    社会各界对交通执法的不满由来已久,核心问题只有一个:罚款的目的和效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国对交通罚款的管理中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即“罚款返还”,有的地方是部分返还,有的地方则是全额返还。这么做的初衷,是弥补交管经费的不足,尽管有无奈的因素,却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绩效”挂钩,罚得越多返还得就越多,结果使交通管理的手段与目的严重混淆,“以罚代管”行为不仅成为必然,而且愈演愈烈,许多地方的交管部门把罚款指标与奖金、考核捆绑在一起,下达到了包括机关行政人员在内的每一个人头上。
    前不久,乌鲁木齐市出台规定,宣布取消交警“暗中执法”。乌鲁木齐市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且不说管理就是服务,交通管理人员应当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仅就社会秩序而言,把交通执法变成猫逮老鼠,无异于把为数众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推到了执法的对立面,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事实上,“暗中执法”的每一次成果,最直接的表现仍然是罚款。而且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每每有交警守候的路段、道口,总会发生交通拥堵,以至于只要前方堵车,许多驾驶员首先会想“有警察”。这岂非交通管理的悲哀?
    杜宝良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引起收容遣送制度变革的孙志刚事件。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用自己一年的血汗钱把交通执法中的问题暴露出来,也算是对社会的一大贡献。交通管理中的“以罚代管”现象,会不会因杜宝良事件而寿终正寝,人们将拭目以待。